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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6-07-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有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鹏                   联系电话:010-56800147

保荐代表人姓名:盛金龙                 联系电话:010-56800147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韩鹏、吴静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上半年          √下半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6 月 28 日—7 月 1 日,7 月 8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是              注1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是
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是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是
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     是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是
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是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     是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     是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不适用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
                                                       是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不适用
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不适用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不适用
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不适用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
                                                      是
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
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是

6. 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不适用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泽湘先生、杨永松先生、佟易红先生上市之初签署的《一致行

动协议》已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到期终止,到期后原 3 名实际控制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当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当前周泽湘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实际控制人存续期间三位一致

行动人遵守了所作出的承诺。上述情况公司已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履行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韩鹏




                                    保荐代表人签字:      盛金龙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