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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8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真审核,我们认
为:

    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公司本次计划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保障公
司业务快速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
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2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就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的少数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薛   镭                   唐   宏                    韩   蓉




                                    签字日期:201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