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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2-19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18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9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3,444,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216,559,1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51.3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数为 6,885,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3%。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泽湘先生、佟易虹先生、杨永松先生、罗华先生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以上四名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周泽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佟易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杨永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罗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唐宏先生、陈守忠先生、李东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三位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议。以上三名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选举唐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陈守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李东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杨大勇先生、李彬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
代表监事谢瑜女士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以上三位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选举产生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大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李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当选。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444,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115,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聂学民、杜莉莉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