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23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的情形。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4、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周泽湘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晶女士、罗华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先生方一夫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晶女士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设立投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寻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优质项目及企业,
逐步完善产业布局,提升整体实力。投资公司将作为公司的投融资业务发展的
主要平台,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拓展业务领域,形成驱动公司发展新的动力,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3,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投资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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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