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
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
三、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也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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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的全面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适应公司
管理和发展的需要,确保了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公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健康运行。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能够预防风险,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2016 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6 年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专用账户
已销户。
七、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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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责,
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
公司按制定的薪酬数额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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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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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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