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2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对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
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
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同时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该方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周泽湘先生,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周泽湘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周泽湘先生,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
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
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
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
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
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我们认为:公司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本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增加了现金分红的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此次修订真实、充分、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东红 唐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7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