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02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变更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事项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变更投资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主体的议案》认真审核,
我们认为:
本次变更对外投资实施主体,没有改变对外投资的其他内容,不影响对外投
资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对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实施主体变更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对外投资
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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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