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09-30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0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7 年 6 月 9 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
司拟以询价方式向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周泽湘先生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第一大股东周泽湘先生将参
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已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与周泽湘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在本节关于股份认购协议的内
容摘要中,甲方指本公司,乙方指周泽湘先生):
1、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中所约定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方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本补充协议是双方所签订之原协议的补充协议,经双方有效签署并在原
协议生效后生效。如原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的,则本补充协议亦应解
除、终止或失效。
3、本补充协议系双方对原协议的补充和更正,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
准,本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以原协议为准。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