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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30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之定价原则的议案》、《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修订稿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修订事项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修订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周泽湘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
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东红                 唐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