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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6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15 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9,938,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9,931,84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54.5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数为 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6%。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之定价原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859,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82,078,597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859,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82,078,597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859,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82,078,597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859,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82,078,597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938,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曹一然、刘雅婧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