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10-27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提前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进行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协议合法、有效,我们进
行了事前审查并表示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
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周泽湘先生应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东红 唐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