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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2018-05-28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 141 号《关于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已收悉。现就《关注函》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如
下:
       近日,有投资者举报你公司于 5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隐瞒了其它桌底协议内容、存在与肖建国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第一大股东暨董事长周泽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个
人获利等问题。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周泽湘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问题 1

       举报信息显示,2010 年 9 月 7 日,你公司与前副总经理肖建国签署了《增
资协议》,约定肖建国出资 196 万元现金认购公司 9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若肖
建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离职,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现金补偿。你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上市,肖建国于上市第二年内离职,应补偿现金约 1,456 万元。
2013 年 12 月 2 日,你公司与肖建国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关
离职补偿条款作废。2013 年 12 月 11 日,周泽湘与肖建国签署了《协议书》,
约定肖建国按照周泽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8.3985 万股,因此
获得的收益归周泽湘所有。你公司 201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939.64 万元,上述金额对你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免除上
述离职补偿的原因、在免除离职补偿后又约定肖建国将股份转让收益补偿给周泽
湘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由周泽湘个人获利的情形。

       【说明】

       2010 年 9 月,公司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老员
工等包括原副总经理肖建国先生在内的 15 人增资入股,目的在于通过持有股权
的方式继续吸引和保留上述人才,保持公司长久竞争力。公司为此与肖建国先生
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肖建国出资人民币 196 万元,认购公司前身北京同有
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有有限”)9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同时约定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被激励对象出现离职等情况,公司有权要求被激励对象进行
现金补偿,该约定的目的是促使被激励对象能在公司长期履职,与公司共同发展,
避免被激励对象发生未经公司同意离职等情形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并
非希望通过该种惩罚条款获得经济收益,这种现金补偿不是公司的预期利益。同
时,这个约定也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离职的原因、服务年限、贡献等因素来
决定是否需要员工进行现金补偿。
       肖建国向公司提出离职时说明其离职是因为个人身体原因不允许继续在原
岗位任职,并非他本人不愿意继续任职,并提出希望公司考虑到他在公司的长期
任职及对公司的贡献,豁免《增资协议》中其对公司的补偿义务。
       就公司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因提前离职而导致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事项,当时
                                                                                                              【注】
有效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司制度均未有明确规定,公司全体董事                                                         周泽

湘、佟易虹、杨永松、罗华、韩蓉(独立董事)、薛镭(独立董事)、王永滨(独
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沈晶经讨论后,认为该事项较为特殊,是否执行现金补偿
条款涉及公司如何对待在公司长期任职且因客观原因申请提前离职的高级管理
人员,从而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问题。因此,参考公司高管薪酬的审议权限,
公司组织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召开了现场会议,对上述肖建国先生离职及是
否需要履行《增资协议》中关于现金补偿的约定进行讨论。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全体董事讨论,一方面,考虑到肖建国先生在提出离职之前,已经在公司任职长
达十五年,并且是负责公司核心销售业务的主管领导,为公司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提出离职时由于其个人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任职,并非其本人不
愿意继续任职;而因其个人的实际情况,公司方面亦无法给其安排其他合适职位,
因此,公司对其离职表示同意。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在《增资协议》中设置现
金补偿条款的初衷和目的是促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在公司长期履职,与公司共
同发展,避免发生未经公司同意离职等情形,而并非希望通过该惩罚条款获得经
济收益。所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召开现场会议充
分讨论后,各方一致同意免除其与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7 日签署的《增资协议》
项下第三条“授予股份的处分”条款中的义务,同意肖建国先生如办理离职,无

注: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如下:周泽湘(任职期限:2010 年 11 月 23 日至今);佟易虹(任职期限:2010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杨
永松(任职期限:2010 年 11 月 23 日至今);罗华(任职期限: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今);韩蓉(任职期限:2010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薛镭(任职期限:201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王永滨(任职期限:2010 年 11 月 23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董事会秘书:沈晶(任职期限:2010 年 11 月 23 日至今)。
需根据该条款向公司支付任何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同意其与公司就此事项签
署《补充协议》,并签署了《备忘录》予以书面确认。公司前述行为并未违反当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规则的要求。
    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只有当肖建国先生离职且公司履行程序要求其现
金补偿时,对应的现金补偿款才能成为影响公司收益的因素,否则不能成为影响
公司收益的因素。另外,公司上市审核期间根据当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
上市公司暂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的有关规定,即 2010
年肖建国先生等核心管理人员的增资行为不适用股份支付的规定。后续年度及
2013 年公司免除肖建国先生的离职现金补偿都不适用股份支付的规定,无需进
行相应的费用确认等会计处理,进而对当年业绩无影响。
    综上,公司免除肖建国先生的离职补偿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肖建国先生将部分股份转让收益支付给周泽湘先生为肖建国先生个人独立
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个人自愿行为;而免除肖建国先生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事项
系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讨论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
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属于公司行为。前述事项发生时,周泽湘先生不是公司的
单一第一大股东,其与佟易虹先生、杨永松先生持股比例相同,为公司的共同实
际控制人。且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共有七名董事,周泽湘先生仅拥有一票表决权,
其无法单独决策该事项。因此,两事项互相独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由
周泽湘先生获利的情形。



    问题 2

    请你公司核查说明上述各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是否涉及公司权利
义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以及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原因,是否违反
相关规则及你公司章程等规定。请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说明】

    1、2010 年 9 月 6 日,同有有限召开第九届第二次股东会,同有有限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同有有限增加包括肖建国在内的 15 名人员为公司新增股东,并同意
新增股东合计认缴同有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450 万元。2010 年 9 月 7 日,同有有
限与肖建国签署《增资协议》,约定肖建国出资人民币 196 万元,认购同有有限
9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同时约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肖建国发生主动辞职
情况,公司有权要求肖建国支付现金补偿。
    综上,《增资协议》系因肖建国认购同有有限新增注册资本而签署,该事项
已经有权部门审议通过,因此,《增资协议》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


    2、就公司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因提前离职而导致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司制度均未有明确规
定,经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讨论,认为该事项较为特殊,是否执行现金补
偿条款涉及公司如何对待在公司长期任职且因客观原因申请提前离职的高级管
理人员,从而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问题。因此,参考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事项的审议权限,公司组织全体董事就该事项召开现场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在内的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各方一致同意肖建国无需向公
司支付任何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同意其与公司就此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并
就此予以书面签字确认。基于前述决策,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与肖建国签署
了《补充协议》。由于仅是参考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审议权限,前述
会议由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署了《备忘录》,未形成董事会决议,因此公司
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综上,公司前述做法未违反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规
则的要求,《补充协议》系公司与肖建国真实签署,《补充协议》真实并具有法律
效力。


    3、经核查肖建国与周泽湘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
系肖建国和周泽湘自愿签署,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约定事项不涉及公司
权利义务,公司就该事项无需履行审议程序,亦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
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律师认为:
    (1)《增资协议》系因肖建国认购同有有限新增注册资本而签署,该事项已
经有权部门审议通过,因此,《增资协议》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系公司与肖建国真实签署;就公司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因提
前离职而导致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事项,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司
制度均未有明确规定,经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讨论,认为该事项较为特殊,
是否执行现金补偿条款涉及公司如何对待在公司长期任职且因客观原因申请提
前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而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问题,所以参考公司对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审议权限,公司组织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召开现场会议
对该事项进行了讨论,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了前述免除事项并签署了书面决策文件;同时,由于仅是参考公司对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事项的审议权限,前述会议由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署了《备忘录》,
未形成董事会决议,因此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前述做法未
违反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规则的要求,《补充协议》具
有法律效力。
    (3)《协议书》系肖建国和周泽湘自愿签署,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
约定事项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公司就该事项无需履行审议程序,亦不存在信息
披露义务。



    问题 3

    请你公司及周泽湘核查说明,除上述协议外是否还有其它已签署的协议约
定,是否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说明】

    经核查,公司与肖建国先生就持有公司股权事项签署了《增资协议》和《增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周泽湘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肖建国先生
签署了上述协议。周泽湘先生与肖建国先生之间就肖建国先生所持公司股票处置
及收益处分事项签署了《协议书》。
    经核查,除上述协议外,肖建国先生与周泽湘先生、公司之间未签署其他协
议约定,不存在桌底协议,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问题 4

       你公司在对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 127 号的回复中称,周泽湘与肖建国就
《协议书》约定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不存在争议和纠纷,而举报证据显示,周泽湘
存在授权委托他人对肖建国进行追讨等事实。请说明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的回复
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隐瞒事项或其它桌底协议。

       【说明】

       关于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 127 号中的相关问题,公司回复“双方目前就
《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经周泽湘先生和肖建国先生确认,《协议书》签署后,肖建国先生共计向周
泽湘先生支付了 2,650 万元,与约定不符。周泽湘先生曾通过不同途径向肖建国
先生主张继续支付股份转让剩余收益,未果。后考虑到肖建国先生的实际情况及
多年的同学和同事情谊,周泽湘先生未再强制要求肖建国先生支付剩余款项。经
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公司对双方当事人的访谈确认,双方均明确表
示,目前就《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公司对贵所关注函的回复真实、准确,不存在隐瞒事项或其它桌底协议的情
形。



       问题 5

       你公司及周泽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说明】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就贵所关注函所涉事项,公司及股东周泽湘不存在需要
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