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07-31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
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
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杨建利、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宓达贤及田爱华
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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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经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
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上述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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