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8-18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有科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将审议本次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杨建利、合
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宓达贤、田爱华合计持有的鸿秦(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全部议案,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
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预案(修订稿)》及摘要,公司与本次重组交
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鉴于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正在由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编制并披露《北京同有飞
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我们届时将发表关于本次交易正式方案、标的资产审计、评估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2018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