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18-11-0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有科技”或“公司”)聘请的上海
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公司”或“评估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以下简称“本次评估”),并出
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重组的前提下,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
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聘请的东洲评估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评估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
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正
常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以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者冲突,具有
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
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以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
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东洲评估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
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且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1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交易标的在评估基
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作出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