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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0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有科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审议本次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杨建利、
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华创瑞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宓达贤、田爱华合计持有的鸿秦(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议案,并就相关事宜与公
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
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公司与本次重组交易
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
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

    3、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
收费外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恰当,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4、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201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