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2 名对象授予 30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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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