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并购贷款情况概述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
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
任保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向担保公司
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后两项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地支行”)
申请并购贷款金额 13,920 万元整,贷款期限 5 年,用于支付公司收购鸿秦(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权的部分并购款,北京中关
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对该笔融资进行保证担保。
公司以公司名下位于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1 至 4 层 101(不动产证号为: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373537 号)及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土地证号为:京
海国用(2015 转)第 00096 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公司向中关村担保提供
抵押反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鸿秦科技及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泽
湘先生就该笔贷款向中关村担保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兼总
经理周泽湘先生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办理相关贷款事宜。
近日,公司及相关各方已签署相关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现就此次
并购贷款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借款合同
1、贷款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2、贷款金额:13,920 万元。
3、贷款期限:5 年。
4、借款利率:如为人民币贷款,则以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 0%后
确定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内合同利率调整频次为按年调整。
5、利息支付: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的 21 日)付息。
6、贷款用途:用于支付公司收购鸿秦科技 100%股权的部分并购款。
7、合同由同有科技和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于合同订立日在北京银行上地支行
所在地订立,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
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委托保证合同
1、中关村担保为同有科技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同有科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地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并购贷款,人民币金额壹亿叁仟玖佰贰拾
万元整。
2、中关村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反担保人:周泽湘、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4、担保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1.78%,评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0.3%/次,增
值税为担保费和评审费的 6%。
5、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经同有科技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中关村担保加盖法定
代表人手签章并加盖同有科技公章和中关村担保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
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抵押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
费、罚息、抵押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
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
4、合同经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抵押权人加盖法定代表
人手签章并加盖抵押人公章和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
人签字生效)。
5、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而引发诉讼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反担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债权人实现上
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
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合同经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权人加盖法定代表人
手签章并加盖保证人公章和债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自然人保证人签
字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申请并购贷款是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的需要,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