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
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 行申请并购贷款金额
13,920 万元整,贷款期限 5 年,用于支付公司收购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秦科技”)100%股权的部分并购款,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对该笔融资进行保证担保,鸿秦科技就该笔
贷款向中关村担保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
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东红 唐 宏 陈守忠
签字日期: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