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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
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
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
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和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
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确保了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公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公司
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
作用,能够预防风险,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勤勉
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

    八、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
未达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期因未达行权条件不予行权并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不予行权并注销。

    (2)经核查,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0 名激励
对象已离职、预留授予部分 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陈儒红女士当选为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第三期和
预留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同有飞
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同时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未达行权条件暨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事项。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

    十、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泽湘先生就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考虑,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行为和情况。周泽湘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