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 11-12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零二零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20】第 0039 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准则第 26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同有科技的委托,担任同有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鸿秦科 技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 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8日、 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1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 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 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 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 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 产交割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中银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就本次交易涉及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 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进行调整或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 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上市公司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7 月 30 日,同有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17 日,同有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1 月 5 日,同有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部分内容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8 年 11 月 21 日,同有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草案)相关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9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 2019 年 第 1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本次重组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 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杨建利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68 号),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的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 会令【第 163 号】)、《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证监会令【第 164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3 法律意见书 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 号)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 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等再融资规则,公司对募 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符 发行对象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数量 集配套资金。 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符 合条件的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 合条件的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 发行数量 超过发行前总股本 20%的股份募集配套 超过发行前总股本 30%的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资金。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发行价格 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或者不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均价的 90%。 公司本次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公司本次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 发行股份 行的股份之锁定期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 行的股份之锁定期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 锁定期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修订)》 的规定执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 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未导致新增或减少交易对 方,未调整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未变更标的 资产,未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情形。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方案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同有科技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4 法律意见书 取得的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 首轮询价及申购 1、 发送《认购邀请书》 根据同有科技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共同确定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并经本所律师见证,独立财务顾问以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与同有科技共同确定的 78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邀请该等投资者在接到《认购邀请书》后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 8:30 至 11:30 期间参与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具体发送对象包括:截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市后可联系到的前 20 名股东;22 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21 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之《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过程、发送对象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邀请书》及其附 件均系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内容与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2、 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核查投资者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 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附件,2020 年 4 月 10 日 8:30 至 11:30 的申购报 价期间,同有科技及中信建投共收到 5 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附件, 参与本次申购报价。其中,腾飞天使(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新融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卓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 5 法律意见书 按认购邀请书要求缴纳保证金 200 万元;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两个产品分别参与认购,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分别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并分别足额缴 纳保证金 200 万元。以上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二) 追加认购及申购 首轮询价和申购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1:30 结束,由于首轮申购报价 总金额为 19,460.00 万元,尚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且认购对象为 5 名,少于 认购对象上限 35 名。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 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 17:00,以电子邮 件等方式向首轮发送认购邀请文件中有意向参与追加认购的 78 名投资者发送了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 追加《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追加申购报价单》”)。 此外,因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表达了参与追加认购的 意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决定增加该资者为询价对象,并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 及《追加申购报价单》。 2020 年 4 月 10 日 17:00-2020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7:00,在《追加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收到 3 家投资者回复的《追加申购报价单》 及其附件。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约定,本次追加认购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因 此以上 3 家投资者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卓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认购均为有效认购。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申 报价格、认购金额、锁定期安排、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获 配股票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投资者提交申报文件、投资者缴纳申购保证金、缴纳 认购款项及签署认购协议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和《追加申购报价单》包含了 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等事项;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 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定等内容。 6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 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 书》的发送对象符合《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 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条件。经中信 建投与本所律师共同核查确认,提交本次发行认购文件的投资者共计 7 家,均符 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其申购报价符合《实施细则》《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 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 同有科技及中信建投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 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求,共同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共 7 家,发行价格为 9.69 元/股,发行数量为 23,694,526 股,募集资金规模 为 229,599,956.94 元。 最终配售对象的产品认购信息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产品名称 北京海资联动创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1 腾飞天使(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之东兴证券 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北京海国合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3 国新融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 北京卓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平台证券 投资基金 5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大宗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6 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一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对象 配售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1 北京海资联动创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95,975 29,999,997.75 2 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之东兴证券 3 号单 5,159,958 49,999,993.02 7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获配对象 配售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一资产管理计划 北京海国合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3 5,159,958 49,999,993.02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 3,261,093 31,599,991.17 伙)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平台证券投资基 5 2,063,983 19,999,995.27 金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大宗私募证券投 6 2,373,581 22,999,999.89 资基金 7 东营一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31,991 9,999,992.79 8 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 1,547,987 14,999,994.03 合计 23,694,526 229,599,956.9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 符合同有科技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以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四) 缴款与验资 1、 发出《缴款通知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和 2020 年 4 月 16 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行对象发出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 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收款账户。截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认购对象已将认购款项支付至独立财务顾问在《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 收款账户。 2、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和 4 月 16 日通过 邮件方式向各发行对象发出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 购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发行对象均已签署完毕《认购协 8 法律意见书 议》。 3、 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计 229,599,956.94 元缴付 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内。2020 年 4 月 21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00045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0 年 4 月 21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北京同有飞 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00046 号),截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694,52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9.69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599,956.94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 12,801,886.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798,070.14 元, 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3,694,526.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93,103,544.14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 《追加申购报价单》系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内容与形式符合《实施细 则》的规定;《认购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合法有效; 同有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规性 根据同有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同有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对象出具的《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材料,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反洗钱行为。根据同有科技出 9 法律意见书 具的《承诺函》,同有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 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保险兼业代理。 注册资本:275,796.0657 万元人民币 认购产品: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之东兴证券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认购数量:5,159,958 股 限售期限:6 个月 2、国新融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210 法定代表人:梁剑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产品:北京海国合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数量:5,159,958 股 10 法律意见书 限售期限:6 个月 3、腾飞天使(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二十七层 2706 法定代表人:任溶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产品:北京海资联动创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数量:3,095,975 股 限售期限:6 个月 4、北京卓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17 号 18-2 法定代表人:刘辉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数量:3,261,093 股 限售期限:6 个月 5、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35 号北京展览馆宾馆 5202 房间 11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李泽刚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不 含中介服务);会议服务;销售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产品及数量:A、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大宗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2,373,581 股;B、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平台证券投资基金, 2,063,983 股 限售期限:6 个月 6、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3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资产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210,0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产品:太平洋资管-招商银行-太平洋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 认购数量:1,547,987 股 限售期限:6 个月 7、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08 室 法定代表人:汤维清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12 法律意见书 认购产品:东营一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数量:1,031,991 股 限售期限:6 个月 上述认购对象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腾飞天使(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北 京海资联动创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参与认购,国新融智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北京海国合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参与认购,北京卓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珏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认购,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北京 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平台证券投资基金、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 聚大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上海一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东营 一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登记备案。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 民营企业发展系列之东兴证券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太平洋 卓越港股量化优选产品参与认购。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受托从事股 票投资的资格,其通过上述保险资金账户参与认购已经办理了相关备案或批准手 续,并且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 金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同有科技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 13 法律意见书 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同有科技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同有科技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申 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系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内容与形式符 合《实施细则》的规定,《认购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合 法有效;同有科技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同有科技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 干问题解答(一)》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1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闫 鹏 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高 巍 王 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5 月 7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