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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11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杨
建利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8 号)核

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3,694,526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9.69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229,599,956.94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2,801,886.80 元(不含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798,070.1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同有飞

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00046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浦发银行安华桥支行、盛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
公司子公司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用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229,599,956.94 元,按照上述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针对账户内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全部汇入公司于浦发银
行安华桥支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无需与盛京银行五棵松支
行、北京银行上地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并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监管规定,对公
司在浦发银行安华桥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予以三方监管。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支付中介机构

北京同有飞骥                                                          费用及其他发
               浦发银行安华
科技股份有限                  91180078801400000510   217,599,956.94   行费用、支付
               桥支行
公司                                                                  本次交易现金

                                                                      对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180078801400000510,截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17,599,956.9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仅限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尧、辛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