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后,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调整的募集资金
用途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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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
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
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公司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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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相关主体出具了对应的承
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的内容。
8、《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方一
夫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
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方一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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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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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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