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5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
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2,456,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18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5,789,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464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46,667,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9.7249%。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795,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仇悦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83,660,997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795,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仇悦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83,660,997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795,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9,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周泽湘先生、仇悦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83,660,997 股。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殷怡、肖云帆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