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1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2021 年 2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