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2021-09-07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8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切实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特制定《北京同有飞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战略、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在即期盈利保证持续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
东。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避免随意
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
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 2021-2023 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
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根据经营情
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2.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后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 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4. 未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履行的程序
若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配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该年度的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5. 未来三年规划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
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配条件,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通过各类合法措施切实保障各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
大会的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应依法对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董事会应就如何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进行说明,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