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同有”)本次申请
银行贷款,主要是保证“同有科技存储系统及 SSD 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建设所需,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湖南同有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风险在公司可
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202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