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24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杨晓冉女士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我
们同意聘任杨晓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
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4.77元/股
调整为4.76元/股。
三、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事项,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
融资时机、公司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项目进展等实际情况作出的,该事项不会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向深交所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