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泽湘先生就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周泽湘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
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
秦科技”)总经理杨建利女士就鸿秦科技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授信额度事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鸿秦科技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考虑,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
况。杨建利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未
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的经营业绩考核未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股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