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3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90 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受近期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
开发布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
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
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9
号院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 行网 络投 票的 时间 为2022 年6 月13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
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为159,907,646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4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
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
5名,代表股份47,852,1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9%。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6月6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
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
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未达
1.
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仇悦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4,930,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8.8820%;反对 2,3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11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1635%;反对2,3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83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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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442,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8.8847%;反对 2,3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11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1635%;反对2,3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83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
综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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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杜莉莉
张天慧
202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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