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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 (3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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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 2022 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事项依据
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泽湘先生就公司向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杭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拓
展的资金需要,有助于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为支持公司业务
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充分的
偿债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
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行为和情况。周泽湘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同有”)本次申请
银行授信,主要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湖南同有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