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泽湘先生就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向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
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拓展的资金需要,为支持公司业务进一
步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充分的偿债
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和情况。周泽湘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本次申请
银行授信,主要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鸿秦科技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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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