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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7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本报告期发生的担保,均为对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且已全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大音超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耗材金额 93.04 万
元,在控股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和董事会审议程

                                   1
序。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报告期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报告期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
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及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是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市场
环境及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有
利于公司统筹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


                                   2
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已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
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障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审
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德仁     傅    颀       周剑峰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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