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8-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晶
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晶盛机电拟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晶盛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47 号)
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353,383 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6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19,999,969.50 元,减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3,972,974.8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16,026,994.62
元。
2022 年 7 月 15 日,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并全额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2022 年 7 月 1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
〔2022〕36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436 号),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 249.1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含增值税金额 不含增值税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 212.00 2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30.00 28.30
律师费用 20.00 18.87
证券登记费用 2.14 2.01
合 计 264.14 249.18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49.18 元(不含增值税)。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
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关
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
审〔2022〕9436 号),认为晶盛机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
上〔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晶盛机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金晓锋 胡皓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