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2-090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500号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9 人,代表股份数量 863,755,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002%。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 724,606,676 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 人,代表股份
数量 139,14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25%。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9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9,14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
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863,755,26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48,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863,755,26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48,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863,754,06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
99.999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4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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