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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2018-10-15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8-12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
                             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或“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
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问询函件情况

    最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问询
函件及公司回复、整改情况如下:

    1、2014 年 3 月 1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 6 号)

    2014 年 2 月 24 日,华灿光电直通披露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苏
州)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
复,同意拨付其 2013 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 2,960 万元。华灿光电(苏州)有限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开具了收款单据。公司将其计入 2013 年四季度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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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收入。公司的上述信息披露严重滞后,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6 条、第 9.2 条和第 11.11.4 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
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交易所监管函后,仔细反思分析了产生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原因,并
在制度上及时整改,完善了大额政府补贴事项的公告程序,避免信息披露滞后情
况的再次发生。201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对该关注函进行了答复并上报了深交
所。

       2、2014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事先告知书》(创
业板处分告知函【2014】第 12 号),2014 年 12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了 2013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3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06.40 万元。4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 2013 年度业
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前述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修正,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由 1,806.40 万元修正至-861.66 万元。4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 2013
年年报,确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1.66 万元。公司披露的 2013
年度业绩快报与 2013 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相比,盈亏性质发生了变化,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差异值达 2,668.06 万元,且业绩快报的修正严重
滞后。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1 条、第 11.3.4 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周福云,总经理刘榕,财务
总监韩继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
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公司董事长周
福云,总经理刘榕,财务总监韩继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布。

    公司收到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决定后,仔细反思并分析了上述违规行为产生的
客观原因及主观因素,积极整改并加强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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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合规意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同时,公司内部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学
习,积极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规范意识,确保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2017 年 4 月 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 27 号)。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对外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方案披露即将期满 6 个月时公司仍未对外披露重组报告书和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组事项的通知。此外,公司配套募集资金定价基准日的
选择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对此表示
关注,请公司加快重组进程、更改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并按照《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并总结了教训,同时公司也进一步
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加强对公司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近 5 年共收到 11 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定期报告、重大资产
重组情况的问询函,分别为:

    (1)2013 年 5 月 3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 96 号)。

    (2)2014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 62 号)。

    (3)2015 年 6 月 4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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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5 年 6 月 16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 163 号)。

    (5)2015 年 8 月 18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重
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 23 号)。

    (6)2016 年 8 月 15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 137 号)。

    (7)2016 年 10 月 25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83 号)。

    (8)201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 34 号)。

    (9)2017 年 4 月 5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28 号)。

    (10)2017 年 4 月 17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二)》(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20 号)。

    (11)2018 年 5 月 18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239 号)。

    针对深交所上述关于年报及重组的问询函,公司均进行了答复并上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体情况参见公司历次公告信息。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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