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0-15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8-12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327 号)的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46,936
股,扣除上市发行相关费用(含税)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176,999,970.08元。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已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于2018年9月10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且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大信验字[2018]第2--00029号)。2018年9月1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
年9月11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美新半导体
(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资金用途
号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322000633018018039300 102,000,000.00 非制冷红外成
行 像传感器项目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322000633018018039072 74,999,970.08 高精度单芯片
行 陀螺仪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美新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000633018018039300,截至 2018 年 9 月18日,
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美新非制冷红外成像传感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按需将本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共计:
102,000,000.00元) 转入美新在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子账户。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项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
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王平、陶兆波、谢瑾、
王阳白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
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美新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 项目
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美新、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
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美新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000633018018039072,截至 2018 年 9 月18日,
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美新高精度单芯片陀螺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按需将本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共计:
74,999,970.08元) 转入美新在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子账户。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项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
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王平、陶兆波、谢瑾、
王阳白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
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美新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 项目
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美新、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
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