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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经审核,王国勋先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个人品德,其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聘任王国勋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
更。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
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
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