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8-14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01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
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咨询网 2018 年
0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18)。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苏
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不超过 57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原材料采购及日
常经营周转,期限为 1 年。担保方式为公司为苏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子
公司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半导体”)为苏州子公司提供土地
及厂房抵押。授权公司董事长俞信华先生代表公司及苏州子公司、美新半导体与银行签
署相关协议。实际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以上协议尚未签署,实际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及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
准。
(二)担保事项审批程序
本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 号)、《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2 年 09 月 19 日
3、注册资本:人民币 110,000 万元
4、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晨丰公路
5、法定代表人:俞信华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的设计、制
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情况:于 2012 年 09 月 19 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目前运营情况良好。
9、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主要财务数据:(单元:万元)
序号 项目/报告期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09 月 30 日
a 资产总额 352,573.49 421,309.97
b 负债总额 215,012.94 269,717.62
b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41,633.56 139,349.47
b2 流动负债总额 157,608.13 216,971.03
c 净资产 137,560.56 151,592.35
2017 年 1-12 月 2018 年 1-9 月
d 营业收入 183,168.76 141,311.05
e 利润总额 28,222.72 14,901.34
f 净利润 24,696.50 12,903.91
上述子公司从设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子公司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视资金使用情况与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
款,资产负债率较低,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因此不需其提
供反担保。
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在银
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率较低,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财务风
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是为其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为
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57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原材料采购及日常经营周转,同意公司为苏州
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子公司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为苏州子公司提供
土地及厂房抵押。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俞信华先生代表公司及苏州
子公司、美新半导体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状况良
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
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 335,506.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5.48%,其中公司对子
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项目贷款担保人民 191,104.88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人民币
143,402.00 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项目贷款担保人民币 0 万元、流
动资金贷款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
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