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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
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
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19 年度提供担保事项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玉溪晶圆设备有限公司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全资子公司和谐光电的全资孙公司
MEMSIC 及全资孙公司美新半导体与 ACEINNA 及新纳传感之间的日常关联交
易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
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
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开展保值型汇率风险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
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
银行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及战略发展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计划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1,000 万元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及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
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不超过 11,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9 个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