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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1-1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
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灿
光电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准备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地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介绍,
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提交了 2019 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基
于独立判断,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玉溪
晶圆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有利
于进一步发挥公司与关联人的协同效应。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谐光电的全资孙公司
MEMSIC 及全资孙公司美新半导体与 ACEINNA 及新纳传感之间的日常关联
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公司与关联人按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及签署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利
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相对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依法回避表决。
   2、公司提交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
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
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
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提供融资效率,满足战略发展及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要,相关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相对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依法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2019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