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交易事项概述
为提高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蓝晶 ”)资
金使用效率,云南蓝晶将向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兴和村镇银
行”)申请开展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2. 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董事吴龙驹现担任兴和村镇银行董事,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款(四)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 该关联交易事项经 2019 年 01 月 0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龙驹实施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吴龙驹先生将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765739929
成立时间:2008 年 6 月 25 日
注册资本:12947.2431 万元
法定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桂山路 38 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
实际控制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
溪市红塔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彭劲松、李建鹏、张永林、吴龙驹等自
然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与主要业务:兴和村镇银行成立于 2008 年,主要业务为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
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
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变更。
兴和村镇银行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09 月 30 日
总资产 210,888.97 159,047.88
净资产 18,414.96 18,517.17
主营业务收入 8,455.54 5,950.79
净利润 -1,424.51 121.94
兴和村镇银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关联关系情况
董事吴龙驹现担任兴和村镇银行董事,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款(四)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四、关联交易内容
(1)交易内容
兴和村镇银行拟为云南蓝晶提供贷款服务,贷款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
币。
(2)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相关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
协商后确定。
云南蓝晶在兴和村镇银行开展的贷款业务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相关贷款利
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兴和村镇银行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金额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
公司提供贷款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子公司向兴和村镇银行申请贷款业务符合公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子
公司提供融资效率,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相关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如
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交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
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
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
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提供融资效率,满足战略发展及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要,相关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相对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依法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
银行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及战略发展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
今年年初至披露日,云南蓝晶在兴和村镇银行发生的关联交易为 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