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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3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
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
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

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20 年度提供担保事项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保值型汇率风险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
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玉溪红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玉溪红塔村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及战略发展所需,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事项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及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子公司”)
与天津海华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华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向天津海华新转让合计持有的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芯光”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该协议已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公司及浙江子公司已与天津海华新就和谐芯光
100%的股权转让完成交割。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已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基础已不存在,且公司 2019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亦已经同意公司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终止与义乌和谐芯光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New Sure Limited 的业绩承诺安排。《业绩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签署遵循自愿、公平、 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
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玲:


徐科:


韩洪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