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0-08-27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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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若该事项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批露的信息,原则上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形成书面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存在特殊情形时,可直接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
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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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
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一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
□是 □否
书面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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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时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间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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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五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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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