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0-10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5号)的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148,075,02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3元,共募集资金合计
1,499,999,993.12元,扣除上市发行相关费用17,088,919.96元(不含税)后的
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1,482,911,073.16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于2020年
12月03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65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光谷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光谷支行及本次发行保
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
金使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共 5 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分别与上述 5 家银行、华灿光电(浙
江)有限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
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
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武汉分行 127902458010805
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
光谷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2 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义乌 1208020029093132991 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
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
3 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 9550880211902500515 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
限公司义乌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4 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 限公司义乌市分 384478799357 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5 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 53010078801600001953 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
行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6 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 限公司金华义乌 571910004610316 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
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监管协议之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光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7902458010805,截止2020年12月03日,专户余额为1,486,499,993.12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项目、 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
研发与制造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张畅 、 李金虎 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监管协议之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8020029093132991,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3、监管协议之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0211902500515,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4、监管协议之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4478799357,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5、监管协议之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010078801600001953,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在监管期内,该账户关闭通存通兑功能,不得取现,不得购买支票等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开立公司网银、手机银行、集团账户、银企直连、单位
结算卡、作为授权被代扣账户等可能引起账户内资金发生动账的业务。
(二)该账户预留乙方的监管章。开立专用监管账户时,预留印鉴由甲方财
务章、法人章、及乙方监管章印鉴组成。甲方申请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的,需经乙
方同意。
(三)在本协议约定的专项资金监管期限内,因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部分或全
部被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封、冻结或划扣,或其他任何非银行原因致使无法履
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银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6、监管协议之六:《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10004610316,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mini/Micro LED的研发与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畅、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