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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5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结
 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上述
现金管理,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韩洪灵




林金桐




钟瑞庆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