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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和《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
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
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
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在合法
合规范围内,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洪灵


林金桐


钟瑞庆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