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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02-19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简称:华灿光电                                       股票代码:300323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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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由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公司”或“本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44.83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4,023.6453 万股的 1.81%。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1,801.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26%;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3.13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19.7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2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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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外籍员工),不含华灿光电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63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
 每期归属的比例各为 33%、33%、3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含 2021 年 10 月 31 日)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
 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1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2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4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1 亿元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 1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2 亿元
  月 31 日前授予,含 2021
      年 10 月 31 日)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4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2 亿元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后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4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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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华灿光电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
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十一、华灿光电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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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
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
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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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释义 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2

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3

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5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2020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4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6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28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31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33

第十五章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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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华灿光电、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括外籍
                                              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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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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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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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
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包括外籍员工),不含华灿光电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5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公司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市场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外籍激
励对象在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通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
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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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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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
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44.8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4,023.6453 万股的 1.81%。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01.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26%;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3.13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7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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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数量的比例         额比例

  ZHOU JIANHUI         美国   董事、总裁          85.00          3.79%          0.0685%

     LI PENG           美国     副总裁            30.00          1.34%          0.0242%

                              副总裁,财
     李旭辉            中国                       30.00          1.34%          0.0242%
                                务总监
                              副总裁,董
     连程杰            中国                       30.00          1.34%          0.0242%
                              事会秘书

     王建民            中国     副总裁            30.00          1.34%          0.0242%

     王江波            中国     副总裁            30.00          1.34%          0.0242%

     叶青贤       中国台湾       总监             21.00          0.94%          0.0169%

     萧明岳       中国台湾       总监             21.00          0.94%          0.0169%

     许展境       中国台湾       总监             21.00          0.94%          0.0169%

     冬旻弘       中国台湾      副经理             4.00          0.18%          0.0032%

     高日建       中国台湾     技术支持            1.50          0.07%          0.001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314 人)             1,498.20       66.74%          1.2080%

                 预留部分                         443.13        19.74%          0.3573%

                   合计                          2,244.83       100.00%         1.810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
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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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预留权益
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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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
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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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含 2021 年 10 月 31 日)授予,
则预留部分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安排
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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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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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6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6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董事会决
议本激励计划草案的最近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6.63 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参照首次授予定价原
则,为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最近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
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
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
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
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
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
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
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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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6.63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
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
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1 月 27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的《上海信公
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华灿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华灿光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
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
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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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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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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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1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2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4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1 亿元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 1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2 亿元
  月 31 日前授予,含 2021
      年 10 月 31 日)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4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2 亿元
(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后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公司净利润值不低于 4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
 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
 “B”、“C”、“D”、 “E”五个考核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到 D(含)以上,激
 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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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涉及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蓝宝
石晶体生长及蓝宝石深加工产品的设计、制造、及销售,是国家领先的 LED 芯片
企业。华灿光电汇集国际技术力量, 在中国 LED 芯片市场已形成品质超群的良好口
碑。华灿芯片逐渐占领 LED 各细分市场,致力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芯片级解决
方案。华灿将持续引进海内外技术领军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完善培训和研发项目
管理体系。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作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净利润值分别不低于 1 亿元、2 亿
元、4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
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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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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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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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01.7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14,809.97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
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1 年
2 月授予,则 2021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14,809.97           7,507.83          4,936.66         2,085.74          279.74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
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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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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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授予价格定价合理
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
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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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
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
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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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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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
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
和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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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
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不得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其他同业竞争要求;如果激励对
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或离职后
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其他同业竞争要求,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
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
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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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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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人员,则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取消其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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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
理,由公司取消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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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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