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19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编号:2021-027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1年0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时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0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02月19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02月19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02月19日上
午09:15至2021年02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
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俞信华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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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9,618,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47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9,618,02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34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080,72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5.81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续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及新
增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1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8% ; 反 对 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07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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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1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8% ; 反 对 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07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1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8% ; 反 对 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07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1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8% ; 反 对 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07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1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8% ; 反 对 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07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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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1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8% ; 反 对 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07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61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8% ; 反 对 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2,07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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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尹夏霖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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