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3-24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7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以
电话和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03 月 24 日 17 时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因本次审议事项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会议通
知时间事前已征得全体监事同意。会议召集方式和参加表决人数等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琼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1 年修订)》、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5
名调整为 323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244.83 万股调整为 2,210.83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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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801.70 万股调整为 1,768.70 万股,预留授予数
量由 443.13 万股调整为 442.13 万股。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3 月 24 日,并同意以 6.6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2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768.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33.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03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 325 名调整为 323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244.83 万股调整为
2,210.83 万股,其中,预留授予数量由 443.13 万股调整为 442.13 万股,首次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801.70 万股调整为 1,768.70 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
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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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在公司及子公司
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
骨干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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